《工作规则》要求监督执纪必须体现党内审查特色。我们可要好好思考如何运用好纪言纪语,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。”今年1月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刚一出炉,我们审理室全体同志就人执一份,一字一句认真研读讨论。
“《工作规则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,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,经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。”看到这些新提法、新要求的瞬间,“问号”涌上心头。我们开的“药单子”,纪检监察室能按图索骥,短时间内达到定性处理的证据要求吗?
考验马上就来了。某纪检监察室把某区国土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张某涉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为私营企业老板牟利,并收受巨额财物的案件移送审理。这本是一件并不算疑难的案件,我按照程序从证据材料、条规引用、定性量纪、手续完备等方面进行常规性审核。
“送财物的老板到底有什么请托事项?”“张某怎么给予帮助的?”“收的钱又是什么去向?”案卷材料就这些问题的反映都较为模糊,证据稍显薄弱。怎么办?必须补证!可是,怎么补?自己补,明显违反《工作规则》。退回补充调查,这个沟通协调工作怎么做?纪检监察室会认为我们在“挑刺”吗?
捧着案卷材料,我把自己的想法和顾虑向审理室一名老同志说了出来,他一句话就让我茅塞顿开:“《工作规则》就是规范我们纪检干部行使权力的。案件审理人员自己取证、自己审查,怎能确保客观公正公平?”
对啊,我们经常说审理人要敬畏党纪条规的“硬杠杠”,《工作规则》“硬杠杠”就摆在这里,我们要做的,不就是把这个“硬杠杠”化为具体行为要求吗?
于是,我系统梳理了该案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,详细列出了需要补证的提纲。在将案卷退回纪检监察室前,我还准备了一番说辞,打算如何化解“尴尬”。没等我开口,纪检监察室的同志就直截了当地说:“我们也正在学习《工作规则》,回去后对照提纲及时补证。你们一定要仔细审核把关!”瞬间,我发现先前的担忧和纠结毫无必要。
学思践悟,熟稔于心,57条成为指引我们更加规范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指针。